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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四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四要件是什麼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四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犯罪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犯交通肇事罪如何負刑事責任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檔刑,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受傷嚴重但並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於行為人不採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逃逸的,不適用這一檔刑處罰,應適用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交通肇事後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都要基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基礎之上。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可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在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應當負責保護現場,立即採取措施救助被害人,而恰恰相反,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致使本應能夠救治的受害人因無人救助或延誤時機而最終死亡,在逃逸過程中,僅因恐慌橫衝而造成的他人傷亡,後者仍可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