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肇事逃逸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着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着手”;而未遂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二)犯罪未得逞
(三)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意願而是遭遇客觀障礙,被迫停止。這是區別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標誌。 比較常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
1、被害人強烈的反抗。
2、被當場發現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來了警察。
4、對於當場發現和誤認來人被發現。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嚴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況。
6、認識錯誤。
二、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有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交警在場的情況下都可能肆無忌憚的選擇逃逸,拖拽工作人員長達幾百米的這種狀況也是有的。其實,如果駕駛員有一個稍微負責任的心態來處理交通事故,很多事情不至於越來越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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