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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如何構成?

一、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如何構成?

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如何構成?

1、從犯罪主體上看,行為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條件,並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繫,互相配合,他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

3、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這一規定要求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要有符合這一規定身份的人致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且因逃跑行為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規則

1、在鑑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4、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5、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隨着家庭汽車使用的普及性,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持續攀升,國家對交通事故的處罰也是愈來愈嚴厲,因為交通事故對一個家庭造成的影響和傷害是致命,對國家的社會治安和穩定也是存在很大的隱患。提高民眾交通法規知識以及其文明開車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