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肇事逃逸後車致人死亡責任由哪個機構確定
一、前車肇事逃逸後車致人死亡責任由哪個機構確定?
事故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來劃分的,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來確定。交警的責任劃分結論將會是下列五種責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則承擔不同的責任,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比例也會不一樣,因為賠償責任是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主要依據的。
二、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構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滿足上文所論及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
(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
(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後積極實施逃逸。
(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交通肇事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會判刑嗎?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不管多麼複雜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問題絕對不是由刑法的統一規定的,法庭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時候,也必須要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的。但是前車和後車必然要對被撞者去世的這種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賠償不會是雙份兒的,責任較輕的那一方賠償的自然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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