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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一、一般情況下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1、達到國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車主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

3、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然後車主再持《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去辦理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再購車辦理新車入户,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汽車報廢標準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車輛一旦達到了這個報廢的標準,那麼就需要提交報廢的申請,這個時候如果是車輛需要報廢,那麼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件,然後再進行這個車輛的報廢,報廢之後就可以重新使用這個車牌號。

標籤:報廢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