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1、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複雜”、“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三、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其實,刑訴法當中對於延長拘留期限的這些情況規定的也非常的模糊。比如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何謂特殊情況卻沒有給出具體的解釋。甚至於在執行刑事拘留的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在提請延長拘留的時候,需要延長拘留的確切理由,還是辦案機關有很大的主動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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