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的扣押期限是多久?
司法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可能會發現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財物可以證明案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這時司法機關有權對這些財物進行扣押。但扣押財物是有一定期限的,這在我國的刑訴法中有相關規定,那刑訴法規定的扣押期限是多久?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一、刑訴法規定的扣押期限是多久?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户)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產有利於案件的儘早偵破。但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財物的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有期限上的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犯罪嫌疑人應配合公安機關或法院執行財物的查封與扣押,如果不配合的,執行機關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司法機關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超過這個時限。案件中的財物如果對偵破案件有幫助的,司法機關在扣押財物時,犯罪嫌疑人應配合扣押,否則辦案人員有權強制執行。扣押的財務司法機關應進行妥善的保管。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扣押物對查明案件事實沒有幫助的,應在三日內解除扣押。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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