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期限該怎樣確定
一、試用期的期限該怎樣確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期限應該符合下面的要求: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
(2)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4)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均應在六個月以下。
二、試用期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係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這個試用期的期限該怎樣確定呢?首先,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裏面的,那麼試用期的期限肯定就不能超過勞動合同的期限。其次,為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宜規定過長的試用期,於是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至於具體的期限,則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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