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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把車過户起訴離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男方把車過户起訴離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當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有意離婚時,往往有一方或雙方為了保證個人經濟利益,選擇轉移財產來避免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受損。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在登記結婚前,雙方會進行財產公證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原因所在。如果男方把車過户起訴離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男方把車過户起訴離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如果車輛不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則男方應當承擔轉移、隱藏、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相應不利法律後果。關於該後果,如果女方可以證明男方轉移財產的客觀事實,可以要求男方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合法財產,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合法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一方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於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據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民事制裁司法依據《民法典》47條

二、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總而言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都有權處置,並不是由一方來完全決定的。但對婚前財產或夫妻曾經約定過的財產,則由所有人處置。到底男方把車過户起訴離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這還要具體看車輛的實際情況才能判定是否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