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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土地徵收

批而未供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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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對於“未批先佔”的行為,應該向相關部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徵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如果國土資源部門涉及行政不作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6項之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