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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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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徵收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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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還未經批准徵收,就能對地上房屋進行拆遷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除去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外,必須要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也就是要依據規定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可以進行。

1、收拆遷批准機關

(1)涉及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批准機關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

(2)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批准機關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第8條。

2、收拆遷的實施機關

(1)涉及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實施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

(2)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實施機關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