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糾紛怎麼維權
維權技巧律師解答3.12W
律師解析:拆遷補償糾紛的維權方式有多種,具體有:一、先協商,可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又發生糾紛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若要採取仲裁方式,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採用一裁終局制。
三、若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上述第(二)項,單獨列出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若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上述第(二)項,單獨列出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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