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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離婚退伍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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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離婚退伍費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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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退役金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軍人的退役金不能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用於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