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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還未退伍退伍費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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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還未退伍退伍費離婚怎麼分

軍人還未退伍退伍費離婚怎麼分,從我國的《民法典》裏面,我們可以找到答案。該條文中就規定了,我國現役軍人或者退伍、轉業之後領取到的屬於自己的傷殘補助金、自己的傷亡保險金以及醫療生活方面的各種補助費用,這一部分,都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當軍人退役之後,其前妻是不能再次對這筆財產進行分割的。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有關軍人的離婚案件的時候,如果財產分割涉及到了軍人自己的復員費,以及自主擇業費這些費用的時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部分財產,計算標準按照雙方但是人婚姻關係存在的年限乘以年平均金額數,這樣來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裏面的一些規定,如果退伍費是軍人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是能夠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如果因為軍人一方身體受到了傷害,這時候軍人得到的醫療補助費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補助費用,都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的財產來處理。所以關於軍人在退出現役之後的復員費用以及自主擇業的費用,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分割這個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平均的方式來分配,需要結合婚姻關係存在的時間來計算。

軍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退伍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時間,不應該從軍人開始退伍之後算起,應該從自己知道對方退役之後算起,這就是説,失效的時間是以從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去計算。另外,根據軍人結婚之前的兵齡,結婚之前的軍銜,部隊為其計算的退伍費用,這一部分財產應該屬於軍人的一方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被放在雙方共同財產裏面一起被分割。在軍人和其配偶結婚之後,根據兵齡以及軍銜所算的退伍費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