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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軍人離婚財產分配

婚姻法軍人離婚財產分配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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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軍人離婚財產分配大概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關於婚姻法軍人離婚財產分配的解答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認定軍人財產的性質,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軍人特有財產之外,其他沒有明確説明的,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所獲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