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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信用卡銀行有責任嗎

一、信用卡盜刷銀行有責任嗎?

盜刷信用卡銀行有責任嗎

銀行未盡到提醒義務的需要承擔責任,髮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形成的合同關係。通過分析一些法院公開的審判案例來看,各地法院較為一致地認為: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形成合同關係,銀行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環境,以保護持卡人的財產安全。銀行未盡到安保義務,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其他責任人:

1、盜用人--第一責任承擔人

盜用人與持卡人之間是侵權責任關係,應當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超過一定的金額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但這種小額經濟類犯罪破案率較低,盜用人常常無法查出,就無法承擔返還該筆金錢的責任,因此,信用卡盜刷最終都淪為持卡人、銀行、刷卡商户之間掰扯責任。

2、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丟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盜刷,持卡人應當承擔與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過失相當的責任的。

一旦信用卡被盜刷,大部分的責任可能在持卡人。

3、刷卡商户—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對於僅憑密碼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負有核對密碼的義務;憑簽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負有核對用卡人的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

二、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應該説現在各銀行對於信用卡或銀行卡的消費,以及各電子支付平台,對持卡人的消費都已經相對提供了一個比較安全保密的交易環境,所以如果持卡人不能證明銀行有責任的話,在信用卡盜刷案件當中很難去追究銀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