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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夥與合作企業的區別

投資合夥與合作企業的區別

合作投資是一開始就尋找多人對此產品或項目有共同的認同度的人在同一地區一起做市場嘗試。如果需要進行合作投資的話,自然要協商究竟對哪些項目進行合作投資,同時也要就合作投資的相關細節問題協商約定清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損害到自身利益。當然,實踐中,簽訂合作投資協議也是必不可少的,關鍵時刻這樣的一份協議可以幫助自己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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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的區別

一、合資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屬於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組織形式不同。
合資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並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用條件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可以是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三、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中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資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資企業存續期內,外國投資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資本的;
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四、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面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採取董事會制,也可以採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採用委託管理制。
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後,將淨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合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可以採取淨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