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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擔保人的作用

租賃合同擔保人的作用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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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作用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保證合同之中,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作為擔保人,必然要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也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作用,也就是可以要求擔保人來償還債務。而要是同時存在擔保物和擔保人的情況下,一般就是先用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來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