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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起訴時效期

租賃合同起訴時效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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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店面違約起訴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計算,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約定了分期支付,並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訴不可,只要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訴,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因此,將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於分期起訴顯然沒有意義。

況且,在承租人幾次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還有通過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