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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後怎樣辦理

租賃合同解除後怎樣辦理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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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後

租賃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或承租人應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即可達成協議,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裁判。

原租賃合同需要辦理特殊手續的,解除協議時也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如原合同經過公證或鑑證的,解除協議也應按規定到原公證機關或鑑證機關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