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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二)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並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包括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產調度、段長、礦長、車間主任等。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户生產中因違章發生重大事故的案件開始增加,上述主體範圍已不能適應現實情況,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中,將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也包括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中。

(四)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標籤:要件 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