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已取消投毒罪,而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那具體來説如何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也就是説,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標準是什麼?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1、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核心在於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具體來説:
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2、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4、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上文中對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作出了介紹。構成該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涉嫌該罪的話,最好及時求助於專業的刑辯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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