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構成的
犯罪構成: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而尚未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應按照刑法第114條論罪處刑;如果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發生了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應按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論罪處刑。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的主觀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應對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足以造成公共危險有所認識。如果行為是出於過失而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按刑法第115條第2款論處。與殺人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畜類嚴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後者只是以投放危險物質作為手段殺害特定的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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