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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立案標準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