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既遂量刑標準什麼?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1、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2、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3、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法律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如何認定犯罪既遂成立?
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綜上所述,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犯罪,對於既遂的處罰,按照刑法條款執行,法院量刑分為兩個標準,較輕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或者是六個月以下拘役,對情節嚴重的,法院判刑在三年到七年之間,並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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