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量刑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2.93W
1、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提供資金帳户的;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4)跨境轉移資產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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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屬於結果犯,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本罪,否則,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前述行為,也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依據情況追究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必須將本罪與預測錯誤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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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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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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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概念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