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這種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與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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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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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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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標準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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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