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為的祕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説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祕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範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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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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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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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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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