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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團結以及少數民族的民族尊嚴。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必須有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行為。所謂出版是指一切被編印出來供人們視聽、閲覽的物品,如書籍、書刊抄本、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掛曆等等。所謂刊載,應作廣義的理解,其含義應等同於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勵或者複製、發行。至於刊載的表現形式,則既可以是文字、漫畫,也可以是錄像帶、錄音帶、光盤中的言語等等。

2、刊載的必須是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歧視,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對其他民族予以貶低、蔑視。所謂侮辱,是指基於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對他民族予以醜化、嘲諷、辱罵。所謂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對待少數民族或者損害少數民族名譽,使少數民族蒙受恥辱的內容。如醜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攻擊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刊登少數民族裸露過多的圖片、照片,並加以醜化、歪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