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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三)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祕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祕密的;

2.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4.泄露國家祕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