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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信、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着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擔負警戒任務的哨兵,發現敵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的報告,即屬隱瞞、謊報軍情。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隱瞞、謊報軍情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誇大敵人的實力等。如果行為人是為了準確核實情況而沒有及時報告,或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進一步核實情況,造成誤報或者錯報,都不應認定行為人有隱瞞、謊報軍情的主觀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而謊報軍情的,如果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可按《刑法》第425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情報告秩序。在戰爭中,要爭取作戰的勝利,必須依靠正確的指揮,而正確的指揮有賴於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軍情。我軍合成戰鬥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我軍各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必須弄清敵軍情況,瞭解我軍和友軍情況,熟悉戰鬥環境,從中找出在當時情勢下敵我雙方戰鬥行動的規律性,據以確定有效的戰法,制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作戰計劃,及時調整作戰部署,正確指揮作戰行動,組織部隊奪取作戰的勝利。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為了保證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實施不間斷的指揮,我軍條例條令規定了嚴格的情況彙報制度。如《內務條令》第141條規定,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連向營、營向團(旅)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要隨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等。因此,下級和部屬向上級和首長報告情況是法定的義務和軍人的職責。隱瞞或者謊報軍情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軍情報告秩序,使得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無法瞭解真實的情況,導致決策失誤,指揮不當,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軍情是指與軍事特別是與作戰有關的情況,如敵軍的兵力、裝備、部署、活動等情況,我軍及友軍的兵力、裝備、部署、作戰準備、戰鬥進展、戰果戰績等情況,戰區的地形、地貌、水文、氣象等自然情況,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情況等。軍事情報機關蒐集的情報,不論其內容與軍事活動有無直接關係,都屬軍情。所謂隱瞞軍情是指將按規定應該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掩蓋事實真象。所謂謊報軍情是指違背客觀事實,將編造或者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欺騙上級。隱瞞軍情和謊報軍情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隱瞞真實軍情的同時謊報虛假的軍情。隱瞞軍情和謊報軍情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實施時,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併罰,只定一個隱瞞、謊報軍情罪。隱瞞、謊報軍情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才構成犯罪。例如,因隱瞞、謊報軍情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給敵人造成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等。如果沒有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可按軍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