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信、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着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擔負警戒任務的哨兵,發現敵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的報告,即屬隱瞞、謊報軍情。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隱瞞、謊報軍情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誇大敵人的實力等。如果行為人是為了準確核實情況而沒有及時報告,或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進一步核實情況,造成誤報或者錯報,都不應認定行為人有隱瞞、謊報軍情的主觀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而謊報軍情的,如果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可按《刑法》第425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情報告秩序。在戰爭中,要爭取作戰的勝利,必須依靠正確的指揮,而正確的指揮有賴於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軍情。我軍合成戰鬥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我軍各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必須弄清敵軍情況,瞭解我軍和友軍情況,熟悉戰鬥環境,從中找出在當時情勢下敵我雙方戰鬥行動的規律性,據以確定有效的戰法,制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作戰計劃,及時調整作戰部署,正確指揮作戰行動,組織部隊奪取作戰的勝利。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為了保證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實施不間斷的指揮,我軍條例條令規定了嚴格的情況彙報制度。如《內務條令》第141條規定,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連向營、營向團(旅)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要隨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等。因此,下級和部屬向上級和首長報告情況是法定的義務和軍人的職責。隱瞞或者謊報軍情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軍情報告秩序,使得上級領導機關和指揮員無法瞭解真實的情況,導致決策失誤,指揮不當,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軍情是指與軍事特別是與作戰有關的情況,如敵軍的兵力、裝備、部署、活動等情況,我軍及友軍的兵力、裝備、部署、作戰準備、戰鬥進展、戰果戰績等情況,戰區的地形、地貌、水文、氣象等自然情況,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情況等。軍事情報機關蒐集的情報,不論其內容與軍事活動有無直接關係,都屬軍情。所謂隱瞞軍情是指將按規定應該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掩蓋事實真象。所謂謊報軍情是指違背客觀事實,將編造或者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欺騙上級。隱瞞軍情和謊報軍情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隱瞞真實軍情的同時謊報虛假的軍情。隱瞞軍情和謊報軍情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實施時,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併罰,只定一個隱瞞、謊報軍情罪。隱瞞、謊報軍情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才構成犯罪。例如,因隱瞞、謊報軍情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給敵人造成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等。如果沒有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可按軍紀處理。
-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概念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泄軍事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界限《刑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
-
隱瞞、謊報軍情罪量刑標準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搶救、治療。凡戰時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