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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刑。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注:該司法解釋已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發佈日期:2013年1月14日,實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