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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2.84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刑。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注:該司法解釋已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發佈日期:2013年1月14日,實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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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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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製毒物品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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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具有的非法生產、買賣、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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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