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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投資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我國當前的經濟交易市場是一個相對寬鬆的經濟交易市場,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弊端也就由此顯露。有時由於投資渠道的限制或者是資金的不足,有時會出現虛假投資的情況。對於虛假投資單位犯罪根據金額的差異會予以一定的刑事處罰。那麼虛假投資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虛假投資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虛假投資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中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度形式,貫穿並支撐着公司法律體系,發揮着核心的引導性作用,體現了公司法律規則的定位。 “當今世界是公司的世界,當今的時代是公司的時代。 ”

當前虛假出資行為屢見不鮮,致使公司資本出現空洞,嚴重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遺憾的是中國《公司法》雖對股東、發起人出資行為做出了嚴格規定,但未從制裁的角度具體設計如何追究虛假出資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對單位虛假出資行為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又是籠而統之。文章擬從罪名(法條)設置的角度,通過對單位虛假出資行為的分析來探討中國刑法上的有關規定,希望對打擊單位虛假出資這一犯罪有所幫助。

以虛假出資手段設立無財產基礎的皮包公司,目的多為經營欺詐,直接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的有序發展。中國目前這方面的問題已較嚴重。刑法儘管在法條中規定了虛假出資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處罰的尺度是一致的。但司法實踐表明對單位虛假出資犯罪的處罰尺度往往比同等的自然人犯罪要輕得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員量刑從輕。這也是產生單位虛假出資犯罪的誘因。實踐中,經常存在自然人犯罪單位化的情形包括虛設股東而設立的公司、虛假出資設立的公司、為違法犯罪目的而設立的公司等。然而有關刑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藴涵、制度選擇及具體運用,並未形成一成熟的有機體系。

綜合上文要點內容可以看出,對於虛假投資單位犯罪如何處罰該問題來説主要與涉案的範圍有關。對於虛假投資並且為單位犯罪的案件一般會予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還需要根據涉及的金額進行1%至5%範圍內的罰金賠償。量刑範圍與金額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