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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即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訴訟中的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等。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間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需明知所泄露的信息屬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至於主觀上有沒有牟利的目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審判秩序,以及訴訟當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所謂“泄露”,是指將本不應告知他人的信息讓他人知悉。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情況,不得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不公開審理;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在行政訴訟中,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

所謂“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是指之所以該案件不能進行公開審理的對國家、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如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國家祕密,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祕密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的商業祕密,被告人為未滿18週歲未成年人 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是指不應讓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為大範圍社會公眾所知悉。

“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信息泄露而給利益相關者所帶來的嚴重損失,如國家祕密為他人所知悉,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如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為他人所知悉,導致其名譽、人格遭到貶損,甚至引發自傷、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如商業祕密為他人所知悉,給商業祕密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標籤:案件 泄露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