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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正選都能選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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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正選都能選上嗎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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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遷中,户口在內的人都能得到補償嗎

根據有限的資料,拆遷補償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積而不是按人頭(平均)進行分割的。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第一和第三種方式。

公房拆遷補償的是承租人,這是很明確的。在貨幣補償方式中,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及分配取決於以下幾個事實的發生順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變更、拆遷的實施。

根據上述事實的發生順序,拆遷補償款歸屬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由於補償協議的達成與補償款的實際到位存在一個時間差,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還是死亡後達成對於補償款歸屬的認定就具有關鍵意義。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達成,則承租人的地位已經被固定,後來不可能再發生承租人變更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款應當歸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死亡後,拆遷補償款作為承租人個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有關規定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協議達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原來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經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同意變更了公房承租人。變更承租人後發生拆遷,取得拆遷補償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後的承租人。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為家庭成員不能就變更承租人人選達成一致或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拒絕變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際,發生拆遷。這種情況最為複雜,也最為普遍。此時,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是必須得到補償的,雖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説,在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員都有自己獨立的權利。如果此時發生拆遷,他們應當共同得到補償。他們對於公房拆遷補償款是一種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