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可以要回來嗎
一、購房定金可以要回來嗎
我國法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目前的定金糾紛主要是因為開發商的行為沒有統一的規範,多數情況是先交定金、籤協議,後看合同,而合同中又包含一些由開發商自己擬訂的附加條款。
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開發商來説,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購房定金怎麼才能要回來?
如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只有因為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房屋合同不能簽訂時,購房者才能把定金要回來。從法律效力上説,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定金,對於買賣雙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但是實際上購房者承擔定金罰則的可能性要比開發商大得多。在認購階段,購房者僅對房屋的大致情況有所瞭解,買賣雙方並未就合同條款進行任何實質性磋商。而一旦進入正式合同的談判階段,購房者有可能會發現合同條款的內容與自己最初的設想差距甚遠。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購房者承諾一定與開發商簽署買賣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此,我們為購房者提供幾點建議,幫助您在購房者能夠避免開發商的定金陷阱:
1、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就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應當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2、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想把購房定金要回來,就必須證明開發商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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