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房改房的政策有哪些?
衣食住行,構成了我們日常的簡單生活,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相關部門也規定了多項法律規範以及政策條規,其中,房屋問題主要是由住房建設部門頒發的政策規定協調的。不同的地方由於民情不同,故而實施的規範也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鄭州房改房的政策的相關信息。
鄭州市房改房政策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謂公有住房?又何謂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職工已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
b、已購公有住房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出售、交換及贈與?已購公有住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出售、交換、贈與:
1、已取得房地產權證;
2、出售的,已按揭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價款;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須作什麼安排?
1、未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需經廣州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屬於該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對於10層以上(包括10層)的高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3、對於10層以下的多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4、原產權單位已撤消的,該房款應交付其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交付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5、以上收入應全額存入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户管理;
6、已購公有住房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測量費用,由收取共有分攤建築面積價款的單位負責;
7、已購買所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所得價款應全額歸原產權人。
d、出售、交換及贈與已購公有住房需要繳交什麼費用?
1、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的,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產權人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3、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時,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徵收税費,但交易時免徵營業税(及其附徵的城市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税。
e、何種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換及贈與?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在市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3、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違反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購房約定的;
5、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上市的。
f、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的各項注意事項:
1、經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過户、產權登記、租賃登記手續;
3、出售以標準價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時,賣方應在辦理交易確認後30日內,把出售中屬於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專户,方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4、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5、原產權單位應自收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辦理交易手續;
6、逾期不答覆或不辦理交易手續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7、已購公有住房中超過本人職務住房面積分配標準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的,出售時該超標部分免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8、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產權人原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9、以標準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產權單位,納入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户管理;
10、已購公有住房相互交換,或者與商品房、私房交換的,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的評估價格計價,並按規定繳納有關交易税費;
11、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
g、買賣房改房的各項程序:
1.房改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前需先如實填報《廣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產權單位核對有否違反購房約定。如屬出售的,由原產權單位加具是否購買的意見,並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請辦理上市核准手續;
①《鄭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
②《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換、贈與的,必須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③《鄭州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
④產權人身份證。
2、出售、交換程序:
①、序所持《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圖未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的;到市房地產測繪所辦理委託測量的手續,計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②、持市房改辦核准的《鄭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户手續;
③、產權人在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交易過户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交納有關税費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把屬於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户”,由市房改辦核准並開具證明後,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户手續、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3、贈與程序
①所持《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圖未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的,如出售、交換程序①的出來;
②到公證處開具《評估介紹信》後,持《評估介紹信》、《房地產證》或《房屋產權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市房地產估價所估價,並持市房地產估價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
③持經市房改辦核准的《鄭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公證文書到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贈與登記手續,交納有關税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價款;
4、抵押程序
持經市房改辦核准的《鄭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市房地產登記所按規定辦理填表申請、查檔入冊、收入繳費、權利確認、繕證發證等抵押登記手續。
5、出租程序
①持經市房改辦核准的《鄭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到房屋所有地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②房改房上市經廣州市房改辦核准後,均應按有關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按類別辦理相關的交易過户、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租賃登記等手續。h、已購公有住房抵押後的安排?
二、房改房上市收費一覽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需繳税費:
賣方:
1、按房屋售價的0.5%繳交交易手續費;
2、按房屋售價的0.05%繳交印花税;
3、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
4、按規定繳交個人所得税(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税)。
買方:
1、按房屋售價的0.3%繳交交易手續費;
2、按房屋售價的0.05%收繳交交易手續費;
3、按房屋售價的3%繳交契税。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鄭州房改房的政策主要規定了已有公有住房以及房改房之後的收費問題。相對於普通住房來説,房改房的售價是比較便宜的,但是當事人依舊需要承擔納税、辦理房產證等義務,對於不按照既定的流程購房的,在出現糾紛後很難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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