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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和債務轉讓協議

債券和債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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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債務移轉和消滅


(一)債的移轉

1、債的移轉的概念和特徵債的移轉,是在債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債的主體發生變更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的移轉有以下特徵:

債的移轉為債的主體的變更債權人變更為債權移轉,債務人變更為債務承擔。

債的移轉不改變債的內容與客體3、債的移轉是以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4、債的移轉保持債的同一性

2、債的移轉的塬因

1、法律行為

2、法律的直接規定(如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而發生的債的移轉)

3、法院的裁決

3、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的概念和方式債權讓與即債權移轉,是指不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於第叁人享有的現象。其中的債權人為轉讓人,第叁人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可分為全部讓與和部分讓與。

2、債權讓與的要件債權讓與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有效債權,是指債權真實存在且未消滅。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合同法〉第79條明確規定以下叁類債權不得轉讓:

A、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依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權利,一般包括:

於個人信用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的債權。b、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如專為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

不作為債權,如竟業禁止約定。

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B、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讓與人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背法律的有關規定讓與人在轉讓債權時,一是讓與人和受讓人一般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讓與人應有讓與的權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案例:甲對乙享有100萬元的合同債權,該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甲將其債權轉讓與丙,則: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B、如甲未通知乙,則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C、如甲未通知乙,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但對乙不發生效力D、如甲未通知乙,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對甲乙丙均發生效力。

1、債權讓與的內部效力A、債權及其從權利轉讓於受讓人B、讓與人應使受讓人能夠完全行使債權C、讓與人對其讓與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A、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B、債務人對塬債權人的抗辯權得向受讓人行使C、債務人得主張以其債權與讓與的債權的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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