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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債務債券處理轉讓協議

股東之間債務債券處理轉讓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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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轉讓股份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需要由雙方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向公司作出説明,由公司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法理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