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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一直取保的會判實刑嗎

開庭前一直取保的會判實刑嗎

一、開庭前一直取保的會判實刑嗎?

開庭前一直取保的也有可能會被判處實刑,取保候審和判刑標準並無直接關係,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並沒有規定過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一定不能判處實刑,但是,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要充分根據犯罪情節才能相對準確分析量刑標準。比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有自首立功表現等,結合犯罪情節和法定量刑依據,有可能單處附加刑或者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