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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生效判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判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裁定書

    (2021)滬0110執438號之一

    申請執行人:XX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XX。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婷,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XX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2020)滬0110民初15391號民事判決。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因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報告財產及履行義務,本院依法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針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發起點對點、總對總調查以及傳統調查,凍結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帳户若干。此外,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提供。

    本院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履行,但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本案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長 鄭XX

    審判員 陳XX

    審判員 顧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