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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期限是多久

判決書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後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十、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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