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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權和起訴權

勝訴是指法院的判決支持或者否定一方的訴訟請求,獲利方也就是勝訴方起訴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權與勝訴權的不同之處在於:起訴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而勝訴權則是基於實體法而產生的,體現為法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的支持。

勝訴權和起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