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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起訴程序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民事訴訟的程序,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同時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記明的事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另外,對於民事糾紛,適家調解的,人民法院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接受調解,解決糾紛,對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起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