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商標民事糾紛起訴程序是什麼?

商標3.21W

一、商標民事糾紛起訴程序是什麼?

商標民事糾紛起訴程序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

5、開庭審理。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流程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其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其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其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裁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在處理商標民事訴訟時,法院接到起訴狀之後會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一個星期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此案,會將起訴狀送達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10天內提交答辯狀,如果決定不受理此案,會駁回原告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