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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作偽證後果

公職人員作偽證需要具體根據偽證的情節、造成的後果確定處罰結果。在民事或者行政訴訟中作偽證的,一般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拘留或者判處刑罰。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會被開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作偽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