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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3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