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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怎麼提出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抗訴流程: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依法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説,人民檢察院抗訴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一)立案審查
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准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三)製作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抗訴書應當載明: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指令後,應當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時間、地點出席再審法庭支持抗訴,實現對再審活動的法律監督。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一是宣讀抗訴書;二是發表出庭意見;三是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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