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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通知書

檢察院受理通知書不是立案。依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受理後還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