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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直接取證嗎

一般來説,除了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外,一般都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待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機關並提供起訴意見書。
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同時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至於取證的具體操作,兩機關是沒有本質區別的,都是以查明事實為出發點,而實際的取證偵查行為,是視案件不同而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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